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称: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公司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三条 公司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在校内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评审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且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员工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院根据员工申请情况,结合申请员工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等,组织院级评审,评审结果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组织校级评审。评审结果经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送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员工手中。
第十二条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1.弄虚作假,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与实际不符。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缴其已发助学金,并按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
3.受助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追回或停发的助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员工的指导和教育。受助员工应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努力学习,用真才实学回报国家、社会和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2BET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中矿大京学字〔200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