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院学字[2008]01号 2008年1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员工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公司员工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培养员工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员工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员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员工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广老员工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主动地为广老员工的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专科员工及研究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员工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根据学校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各单位的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数目。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院系根据实际需求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后公开招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员工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员工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员工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小时。各岗位需接受勤工助学办公室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为了给更多员工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员工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员工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员工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及院(系)审批后,报员工处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员工,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员工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员工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员工从事不适合员工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章 勤工助学招聘及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优先安排;(2)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勤奋好学,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3)身体健康;(4)能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员工应如实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以备用人单位、学院及勤工助学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员工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员工勤工助学考核单》。
第四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员工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依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作业时间制定,对于技术含量高、劳动强度大或是夜间作业的岗位,工资标准相对较高。现有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日8元/小时;寒暑假6元/小时。部分岗位根据其特点,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与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将根据实际运作的情况及时加以修订、补充,使其不断完善、发展。
说明:文件中与2016年学工处最新勤工助学办法不同之处,以学工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