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公司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发给员工证,员工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校招生办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员工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未按期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社区卫生服务站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已取得学籍的各年级在校员工,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到校报到,并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员工证上加盖注册章。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注册截止后,各学院应及时向教务处上报《员工报到注册统计表》。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分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并依此对员工进行学籍管理。
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各专业培养方案均是按正常学习年限制定的。为了更好地因材施教,促进员工个性发展,学校允许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不少于三年,最长不超过所在专业学制两年。学业优秀的员工,经过本人申请,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若在三年内达到毕业规定学分,可比正常学习年限提前一年毕业;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正常学习年限毕业者,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以一年为期,但最长不得超过正常学习年限两年。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12BET关于本科生修读课程、变更学习年限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延长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
第七条 本科生在毕业前应当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要求。具体的毕业总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八条 员工每学期所选学分数可依个人学习能力而定,如选择减少修读课程门数,所选学分数最少应达到该学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如选择增加修读课程门数,所增选学分数最多不能超过该学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学分的计算与取得
1. 学分的计算
学分是度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员工修读课程时所付出劳动量和取得学习成果的反映。
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课堂教学环节(含通识教育选修课)所包含课程一般为16学时计1个学分,体育课与独立开设的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上机实践等,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个学分;分散进行的一般32学时计1个学分;
(3)创新教学环节要求取得5个必修学分,其中科研导论计1个学分,科研选题训练计1个学分,老员工创新训练计3个学分。学分值取至小数点后一位,数值为“0”或“5”。
2. 学分的取得
员工经批准注册后,修读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教学环节所规定的学分。否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条 员工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12BET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应当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数。通识教育选修课修读办法按照《12BET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员工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员工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创新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考查课程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做设计、写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通识教育必修课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大学物理、大学英语为考试课程。学科与大类基础及专业核心课中的考试课程由各学院确定,一般为8-10门。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4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1. 百分制:按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以百分制表示。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决定,可根据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平时测验等以及期末考试综合考虑,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50%。综合成绩满60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规定学分;
2. 五级制: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达到及格及以上为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规定学分;
3. 二级制: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2个等级,达到合格即取得该课程规定学分。
第十四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需通过考核给定成绩。成绩记载规定如下:
1.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载成绩;
2. 考查课程原则上以百分制记载成绩;如要采用五级制记载成绩,须经教师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3. 军训、社会实践、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五级制或二级制记载成绩;
4. 毕业设计(论文)采用五级制,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由各专业毕业答辩委员会评定成绩;
5.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6. 员工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规定学分。因病不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内容者,经社区卫生服务站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课;
7. 通识教育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不记入成绩册,员工可按有关规定重选。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应合并为一门课程统一考核。
第十六条 有独立课程编码,连续两个学期上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按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各种教学环节,均单独进行考核,分别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十八条 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员工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及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该门课程考核前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某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员工在实习、军训、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补做该教学内容。
第二十条 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测评时按零分计算,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处分办法详见《12BET本科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经教育,员工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重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按专业培养方案应修读的及已选修的课程,若未正式办理免修、缓考或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则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且取消补(重)考资格一次,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未经学校批准的进修、旁听人员和选课未经确认的员工一律不得参加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第四节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社区卫生服务站证明。假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员工请假按以下权限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并报员工所在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由所在学院主管经理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经理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员工在校外实习或社会实践期间,因故请假时须经带队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上课(包括讲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不得迟到。在一门课程中,迟到5分钟以下(含5分钟)累计5次者计旷课一学时。迟到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上课学时多于4学时的,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不足4学时的,按4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无故不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的,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旷课的员工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 旷课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节 免修、缓考、补考与重考(重修)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
1. 参加过同层次院校相同课程的进修,学时数相同或更多,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
2. 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等层次相同课程单科考试合格证者。员工申请免修时,须本人写书面申请,所在学院主管经理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凡批准免修的课程,原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并注明“免修”。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随下一年级进行,一般不单独组织考核。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员工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所修读的课程,考核若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参加重考(重修)。
1. 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重考一般跟随低年级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不再安排跟随低年级正常考试参加重考;毕业班员工在毕业设计学期的重考课程,可安排跟随低年级正常课程考试参加重考。
2. 每门课程重考(重修)次数不限;
3. 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补考、重考(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补考”、“重考(重修)1”、“重考(重修)2”等;
4. 凡考核成绩为合格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补考、重考(重修);
5. 对于需重考(重修)而没有机会安排重考(重修)的课程,可于毕业设计(论文)学期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6. 员工修课后考试(含当次补考)成绩评定考虑平时成绩;不修课考试(即重考)成绩评定只依据卷面成绩。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员工转专业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1. 员工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2. 经学校认可,员工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报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办理。根据北京市教委的规定,员工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6月、12月集中办理。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休学
1. 允许员工分阶段完成学业。员工申请休学或学院认定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予休学。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天数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天数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天数以上者;
(3)自主创业者;
(4)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定应当休学者。〖JP2〗
2. 员工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需要时,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3. 员工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员工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主管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院认定应当休学者,由员工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后,发给员工休学通知。
4. 休学员工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员工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变更,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到校上课和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2)员工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3)休学员工患病,其医疗费按《12BET员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学校不对员工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复学
1.员工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员工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持教务处发给的《复学通知书》按期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社区卫生服务站复查确认,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或违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2.休学员工复学时,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节 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员工实行学业警示制度。每学期初,统计各学年累计未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补考、重考(重修)后及格课程学分数)达25学分及以上者,由员工所在学院给予其“学业警示”,员工可申请留降级。要求留降级的员工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申请书,各学院填报“本科生留降级审批表”,经所在学院主管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若不申请留降级,员工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不申请留降级的申请书,报教务处备案。留降级次数不超过两次。留降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修读留降级后所在年级一学年(年度)所有未及格课程,除此外的未及格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修。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达到延长学习年限条件的员工未在限期内提出申请的;
2.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补考、重考(重修)后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45学分及以上的(每学期初统计)。
3.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员工,由员工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董事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员工,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员工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员工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对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员工,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员工对学校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12BET员工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节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条 在员工进入毕业设计前进行毕业设计资格审核,未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补考、重考(重修)后及格课程学分数)大于20学分,暂不进入毕业设计阶段,于第八学期(建筑学专业为第十学期)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员工,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设计资格,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毕业设计环节。过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行放弃学业,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员工,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经批准修读辅修专业者,在规定年限内,修读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因考核不合格、通识教育选修课未达到毕业要求学分的,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员工允许结业后在两年内申请重考不及格课程、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重考(重做)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时,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2.有严重学术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员工换发毕业证书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4级员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