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教学管理制度

12BET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2016-05-31 01:39:46

为全面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拓宽员工的知识面,培养适应现代社会要求,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创新意识和一定创新能力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学校鼓励教师多开、开好通识教育选修课。为进一步规范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特指教学计划所列课程以外由教务处组织各院、部、处及聘请校外专业人员面向本科生所开出的各类选修课。

第二条 学校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包括为培养员工的全面素质,拓宽员工知识面及加强各类基本技能而设置的各类选修课。主要有: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社会科学、人文艺术、经济管理、信息技术、语言文学等6大类。

第三条 员工需选修不低于10个学分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其中理工类各专业选修社会科学类课程不低于2学分;管理类专业选修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课程不得低于2学分;文法类专业选修经济管理类课程不得低于2学分;各专业选修人文艺术类课程不得低于1学分。员工可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员工选修学院路教学共同体相应类别课程可等同于选修校内课程。

二、任课教师

第四条 学校鼓励广大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和专业人员积极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五条 教师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由教师申请,学院或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教务处进行审批。

第六条 课时酬金由教务处拨转至任课教师所在学院。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选课前向教务处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并配有相应的参考书或主要参考资料。

第八条 选课人数超过90人时,任课教师应安排助课,并于开课前一周内将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助课费由教务处按统一标准支付。

三、选课

第九条 在每学期学期末,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开设的校内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简介、课程类别、任课教师、上课时间、限选条件等,并于开学第一周组织员工进行网上选课。

第十条 员工选修课选定后,一般不再进行补选、退选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学习者,须在开课前一周内持学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退选手续。开课后,员工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退选。

第十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人数一般应达到60人才能开课。若选课人数少于60人,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课。

第十二条 员工在选定课程之后,一般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全部听课,若和必修课程冲突(冲突超过选修课学时的四分之一以上者,该门课程不得选修)必须提前向任课教师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选修课程与必修课程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员工不得选修该课程,否则不予承认该门选修课学分;考核已及格或通过的课程不得重复选修,重复选修不予承认学分。

第十四条 学院路校际选修课承认学分。

四、考核

第十五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考核可以采用考查、考试(开卷或闭卷,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或其他方式(小论文、报告等)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并于结课后两周之内将考核成绩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员工选定选修课后,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办理退选而不参加课程学习者、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未经教务处同意,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接受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员工听课、考核,否则该课程的成绩不予承认。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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