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高教[2002]3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文献资源包括图书、期刊、学位论文和电子文献等。图书馆文献资源的使用包括图书和期刊借阅、电子文献阅览和下载等。
第三章 图书借阅
第九条 读者凭有效借阅证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
第十条 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图书,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画等污损图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借书限额:教职工、博士后和博士生15册,硕士生10册,本科生5册,其他人员2册。
第十二条 借书期限:借书期限均为60天,借书期满前可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30天。逾期不归还者,从逾期当日起计算逾期罚款,每册每天0.1元,累计到还书日止。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还书日期顺延。因公出差、外出实习等原因造成图书逾期,逾期罚款不能免除。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期刊及部分工具书等图书馆规定不能外借的图书,不能外借,但可提供馆内复印。
第四章 图书赔偿
第十四条 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可购同版本(或经认同的新版本)图书进行赔偿。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损。同时需另付图书加工费10元。
第十五条 遗失或损坏图书在购不到同版本或该书新版本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中文图书:(1)199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3+10元(图书加工费)计赔;(2)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10+10元(图书加工费)计赔。
2.外文图书(原版):按馆内购入价×5+10元(图书加工费)计赔。
3.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图书。
4.遗失图书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果遗失图书已逾期,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缴纳逾期罚款。
第十六条 丢失期刊赔偿金额:
1.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无论丢失几期均按全年各期之和赔偿。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文图书的赔偿倍率计赔,另加收装订费20元。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增加双倍赔偿。
2.外文期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倍率赔偿:(1)199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2)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先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再按10倍赔偿。
第十七条 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画、污损,一般图书每页赔偿1元,图表类每页赔偿2元。凡拆散、剪裁、撕页及撕毁条码者,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在进行馆藏剔除处理后,按遗失图书赔偿的污损图书归赔偿人所有。
第十八条 已赔偿的书刊若在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回,并完整无损,归还后读者可办理退款手续,同时补交逾期罚款。超过一个月不予退款。
第十九条 盗窃图书按所窃书刊原价的20倍处罚;不足50元,按50元处罚。同时追还所盗窃书刊。对偷窃图书者,除需照章赔偿外,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借阅,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赔书款与罚款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电子文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使用电子文献应遵循合理使用原则,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图书馆服务工作的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本校购置的数据库仅限公司师生员工学习、教学及研究使用,禁止将借阅证件的账号和密码告诉校外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任何软件工具进行批量下载;严禁在短时间内,以超过正常的速度连续下载数据库中的多篇全文文献;严禁整卷、整期地下载数据库中期刊全文。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将本校购买的数据库或其他电子资源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公司购买或免费试用的网上数据库用于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数据库供应商质询或中断公司数据库使用权,图书馆将根据数据库供应商提供的IP地址核实违规人员,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做如下处理:
1.违规者接到通知后立即到图书馆接受调查并提交书面检讨;
2.在图书馆和违规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监督下,违规者删除恶意下载的数据;
3.在图书馆主页上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该读者借阅证借阅功能不少于三个月的使用权限;
4.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5.对于引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违规者、IP登记人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