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2015年修订)

2016-05-31 01:5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员工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目的在于较全面、准确考核和评价员工,客观了解学校育人效果,促进学校与员工、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同时为员工的奖惩使用等提供较为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评与动态考查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凡在本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基本素质、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R1)

第六条 基本素质包括思想道德、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集体观念、劳动卫生六个方面。

第七条 上述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一、思想道德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主动参加学校和学院等组织的政治活动。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作风正派,尊重他人,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学校公共秩序。

二、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2.尊敬师长,谦虚好学,刻苦认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3.弘扬“勤奋、求实、进取、奉献”的校风,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身心健康

1.具有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活动。

2.认真上体育课,完成体育达标要求,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加强体育锻炼。

3.保持健康的个性心理,正确认识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文明行为

1.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遵守《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试行)》、《首都老员工文明公约》和《12BET员工文明行为守则》。

3.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制度。

五、集体观念

1.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

2.支持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

3.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劳动卫生

1.热爱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2.积极参加校、院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和实习活动中的生产劳动。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八条 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根据基本素质测评六项内容制定评分标准,每项成绩最高得分为5分,最低为0分。基本素质总评成绩按如下公式计算:

R1=A+B+C+D+E+F

其中:A、B、C、D、E、F分别代表基本素质六个方面的测评分。

评分标准如下:

1.思想品德: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相关,无故缺席政治学习者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

2.学习态度:与员工上课考勤相关,每旷课1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1次扣0.5分,不交作业者每次扣1分。

3.身心健康:与员工参加文体活动和人际关系相关,学年内未参与一次文体活动扣2分;与他人关系不和,引起纠纷的,扣1分。

4.文明行为:与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相关,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者,发现一次扣2分,宿舍晚归通报每次扣0.5分;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等其他不文明行为,每次扣1分。

5.集体观念:与员工参加集体活动和假期返校情况相关,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未按时返校或提前离校的每1天扣1分。

6.劳动卫生:与员工宿舍卫生情况相关,宿舍卫生成绩分为5个等级,依次按5、4.5、4、3.5、3分起评。宿舍卫生情况被学校通报批评的,责任人每次扣1分;卫生不及格3次及以上的宿舍,取消该宿舍全体成员该学年评优资格,连续3次100分可抵消1次不及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生基本素质总评无成绩:

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4.基本素质总评成绩低于15分者(不含15分)。

5.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测评者。

第三章 学习成绩测评(R2)

第十条 学习成绩按学年以绩点计分。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Xi为参加测评的每门功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按附表核算成百分制),Yi为相应课程的学分数,n为参加测评的课程总数。

第十一条 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测评学年内因学习成绩考核不合格而留、降级或跟班试读的员工,视为学习成绩总评无成绩。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制定测评课程范围,但本科生的成绩测评范围必须包括考试课程。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R3)

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是指对员工在测评学年内发挥自身特长,在学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成果的测评。

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分项累计加分的办法,累加得分为员工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没有上限。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包括:科学技术成果加分、社会活动加分、文体竞赛加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加分

一、出版学术著作

1.主编或合编,每部最多加4分,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最低1分。

2.独著或合著,每部最多加8分,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分,最低2分。

二、发表学术论文

1.发表在一般公开发行刊物上的论文及一般学术会议论文,每篇第一作者最多加2分,其他作者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最低加0.4分。

2.发表在国家核心刊物上的论文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会议论文,每篇第一作者最多加5分,其他作者依排名次序递减1分,最低加1分。

3.发表在国际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及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每篇第一作者最多加8分,其他作者依排名次序递减2分,最低加2分。

4.论文发表单位为12BET,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人可视同第一作者。

三、科学研究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校级、地方省级以下奖,最多加2分,按排名依次递减0.4分,最低0.4分。

2.省级奖,最多加4分,按排名依次递减0.6分,最低1.6分。

3.国家级奖,最多加6分,按排名依次递减0.8分,最低2.8分。

4.已授权发明专利最多加8分,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低4分;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最多加4分,按排名依次递减0.6分,最低1.6分。

四、学科竞赛

1.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2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4分。

2.在行业协会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4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6分

3.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6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8分。

4.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8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1分。

5.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10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1.2分。

6.本科生首次参加并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者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者加4分。

7.学科竞赛名录和级别参照教务处发布的《12BET学科竞赛名录(2012年)》。

8.学科竞赛加分可累加,但同一作品参加不同比赛或同一学科竞赛获不同级别奖取最高分,不累加。

第十七条 社会活动

1.学校和学院各部门的员工干部,依据校团委下发的《共青团12BET委员会关于做好各级各类员工干部参与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通知》,会同员工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2.兼任多种职务者,取最高分,不累加。

3.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校级及以上活动志愿服务的同学,最多加 1分。

如在志愿服务工作中获得荣誉称号者,市级可加 2.5 分,校级可加 2 分,院级可加 1.5 分;以上各项加分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

4.被评为北京市或校级暑期社会实践荣誉称号者,视实际表现最多可加3分。

(1).获得北京市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优秀成果的,加3分/人。

(2).获得校级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先进团支部、先进个人的,每人加2分,获校级优秀实践报告一等奖的每人加2分,二等奖的每人加1.5分,三等奖的每人加1分,优秀奖的每人加0.5分。

5.团内评优(最多加3分)

(1).评为校级优秀团员加1分、优秀团干加1.5分,加分需附证书复印件。

(2).评为北京市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每人加2分(此项和第一项不累加),加分需附证书复印件。

(3).评为校级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的每人加0.5分。

(4).评为北京市先进团支部的每人加1分(此项和第三项不累加)。

7.所在宿舍被评为标兵宿舍的每人加1.5分,被评为文明卫生宿舍的每人加1分。

8.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无偿献血者(名单以校医院提供的为准),加2分。

第十八条 文体竞赛

1.参加校院文体活动,表现优异者,加1分,其他参与者,加0.5分。

2.参加校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加2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4分,最低0.4分。

3.参加部委、省市组织的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加4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6分,最低1.6分。

4.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加6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8分,最低2.8分。

5.参加国际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加8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1分,最低4分。

6.同系列文体竞赛取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7.获得军训标兵称号者,加1分。

第十九条 对有其他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乃至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经学校审批,最多可加8分。

第二十条 集体成果或竞赛的加分,对其中起主导作用并排名第一或竞赛第一名者按相应加分项的最高值加分,其他人员按排名依次递减。

第二十一条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一经核实,扣除其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五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设立的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由5-9人组成:主管员工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院辅导员和教师代表组成。测评领导小组听取班主任或班长的报告,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基本素质在班主任带领下由各班班委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对每位同学的基本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束后通报每名同学的测评结果。测评结果由班主任和班长审核签字后,经辅导员汇总复核,上报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由班主任或在班主任带领下由班干部进行计算。计算结果由学院教务人员核实并签字后上报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加分,由员工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经测评领导小组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多少。其中社会工作加分除由本人提供业绩说明外,需由所任职务的主管单位和直接领导鉴定并提出加分建议,再经测评领导小组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多少。

第二十六条 上述各项测评结果由测评领导小组作最后审定后,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将测评结果通知员工本人。若有异议,员工应在一周内提出并由测评领导小组作出裁决。一周后,作为最后结果报员工工作处备案。

第六章 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R)由基本素质总评得分(R1)、学习成绩总评得分(R2)及实践与创新能力累积加分(R3)按如下公式计算出:

第二十八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学习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评选。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还可以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与员工家长沟通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为各学院对本科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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