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事务管理制度

12BET员工违纪处分条例

2016-05-31 01:4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公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员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充分尊重员工的个人权利。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故意用语言或身体冲撞等方式挑起事端),视其造成后果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指使、带领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聚众斗殴或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不论何种原因,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八)凡属第二次打架,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偷窃、诈骗及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涉及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参与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或阻碍管理,乱扔酒瓶等杂物,破坏环境卫生,威胁行人安全;诋毁、谩骂、威胁、侮辱管理人员等违纪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并能正视错误的,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无故旷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凡对监考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殴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麻将、扑克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包括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情节和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或窝藏赃物,包庇坏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具或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校员工未经准许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道德规范,影响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违纪后组织串供,提供伪证,让他人为其作伪证,妨碍调查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 在本校已受过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者。

第二十六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旷课、考试违纪、剽窃他人成果的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对旷课、考试违纪、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其他违纪员工由员工工作处和保卫处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报员工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员工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员工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报董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跨学院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员工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召集有关学院、处室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对违纪的员工,要加强思想教育。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受处分员工应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如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据《12BET员工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员工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院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员工家长。处分决定均归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须在一周内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处分的期限及解除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处分期一般为一年。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十四条 处分的解除适用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在处分期内,没有违纪行为者,其处分可在期满后解除;没有违纪行为且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其处分可提前解除。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解除,由员工本人申请,学院审批。记过、留校察看的解除,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提出意见,经员工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期自动延长,直至员工离校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原《12BET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和《12BET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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